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8年度,25631號
TPDV,98,消債核,25631,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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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核字第25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住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辛○○間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辛○○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 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 債權人已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文件 資料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 98年10月27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 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附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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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