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192號
TYDM,90,自,192,200208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九二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戊○○丙○○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戊○○百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渝公司)之負責人,於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間開始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興達電廠 複循環第一至第五號機汽輸機房控制室大樓及柴油發電機房消防系統製造及安裝 工程(下稱興達工程),被告乙○○為百渝公司興達工程之工地負責人。八十七 年八月間,台電公司興達施工處監工林秋綜通知被告乙○○戊○○,須立即將 興達工程中所有GT高壓CO2貨櫃已施工完成之不合規格電纜軟管更換為合格 之電纜軟管,否則不再核發百渝公司每個月之工程請款。被告戊○○乙○○遂 要自訴人通知被告丙○○立即進場以點工之方式進行所有GT高壓CO2貨櫃軟 管更換工程,自訴人便依其等指示通知被告丙○○,之後自訴人便未再過問此事 ,惟於八十九年間,自訴人至被告丙○○家中請領八十八年一月在桃園南崁台茂 綜合商業大樓協助消防工程火警綜合盤製裝及現場點工之工資時,被告丙○○才 當場告知其就興達工程之CO2軟管更換工程,屢次向百渝公司請領點工款均未 獲給付,並稱:因該點工工作是自訴人代百渝公司被告戊○○乙○○通知,伊 才到現場點工,故要自訴人負責給付云云,且當場直接將自訴人桃園南崁台茂綜 合商業大樓協助消防工程火警綜合盤製裝及現場點工之點工費與前開興達工程C O2軟管更換工程之點工費相抵銷。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自訴人因九十年度 訴字第二三七號民事案件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時,被告戊○○當庭稱:「. ..興達電廠電務工程點工計價項目表中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GT高壓 貨櫃更換軟管工作..是屬於承包商丙○○承攬高壓CO2貨櫃工程的工作。」 ,自訴人始知GT高壓貨櫃更換軟管工作本來就是被告丙○○原先即已承包,且 為被告戊○○乙○○職務上所明知,二人卻故意要自訴人通知被告丙○○進場 以點工方式進行所有GT高壓CO2貨櫃軟管更換工程,使自訴人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便代為通知被告丙○○進場點工,事後被告丙○○即以被告戊○○、乙 ○○不給付點工報酬為由,要求自訴人負責給付該點工費之財產損失,被告丙○ ○顯然就同一件GT高壓貨櫃更換軟管工作領了兩次報酬,一次在百渝公司發包 給被告丙○○高壓CO2貨櫃工程之工程款,另一次則為被告丙○○要自訴人給 付該工作之點工費,因認被告戊○○乙○○丙○○三人均觸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証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且所謂証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証據而言,該項



証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 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証據,苟積極証 據不足為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証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亦著有判例。再按刑法詐欺罪之成立,必 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始能構成。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 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一,其因合法對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不可歸責之 事由無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 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要難單純以債務不履行之狀態,遽認被告自始有 詐欺故意。
三、訊據被告乙○○戊○○丙○○均堅決否認有詐欺犯行,被告乙○○辯稱:因 甲○○有承包興達工程第一期、第二期有關電安裝及測試之部分,伊認為軟管是 電的一部分,所以當時伊可能有要甲○○去處理軟管更換的部分,伊並沒有請甲 ○○去叫丙○○來點工,伊知道軟管有更換,但伊不知道甲○○是請誰更換等語 ;被告戊○○辯稱:伊之前以為軟管更換是甲○○承包的,因甲○○於八十七年 底、八十八年初提出他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三日之點工計價表,其中 有包涵軟管更換之部分,且丙○○未曾就軟管更換之部分向百渝公司請款,所以 伊才以為是甲○○負責更換軟管,但甲○○所提之點工計價表內並沒有簽核之資 料,故百渝公司尚未支付此部分之點工費。嗣後因伊與甲○○有許多訴訟案件, 伊才知悉丙○○亦有參與軟管之更換等語;被告丙○○辯稱:興達工程CO2高 壓軟管之前是伊負責安裝,軟管是百渝公司所提供,但後來甲○○說軟管驗收不 合格,故要伊去更換CO2軟管,因甲○○有承包百渝公司此部分工程,所以伊 以為是甲○○要伊去換,伊就沒再向百渝公司求證就直接換了,新的軟管是伊到 工地後向百渝公司領取,伊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六日、二 十七日、二十八日共五日與伊太太二人一同去換,伊因自始均以為是甲○○要伊 去點工,所以伊未曾向百渝公司就此部分請款過,是後來甲○○就桃園南崁工程 要向伊請款時,才知道此事有誤會,伊並沒有向甲○○說抵銷,因伊做的工比甲 ○○做的工還多,伊只是請甲○○算清楚等語。經查,興達工程GT高壓CO2 軟管之更換據被告丙○○前揭所陳,確係自訴人通知其到百渝公司點工,此為自 訴人所自承,並有被告丙○○所呈之點工計價表一紙附卷可稽,雖自訴人主張是 被告乙○○戊○○要其去通知被告丙○○點工,惟此為被告乙○○所否認,被 告戊○○並稱:當時伊人在北部,並不是伊處理等語,自訴人亦未就所訴被告戊 ○○、乙○○確有要其去通知被告丙○○點工乙節提出何等積極事証以憑調查, 尚難僅憑其片面指訴,即認其主張係屬真實。被告丙○○既依自訴人之通知而於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二十八日止前往百渝公司點工更換CO2高壓軟管, 且自訴人亦於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向百渝公司議價而承包興達工程一期之總機電腦 控制試運轉工程剩餘局部工程及二期總機電腦控制試運工程,則被告丙○○若因 自訴人通知其就與自訴人所承包工程有關之事項前往點工,因而誤認自訴人係軟 管更換工程之僱用人,亦無悖於常情,參酌被告戊○○乙○○之前揭陳述,被 告丙○○未曾就CO2高壓軟管更換工程向百渝公司請領工程款,顯然被告丙○



○就該軟管更換工程確係本於自訴人為其僱用人之認知,被告丙○○若本此認知 而向自訴人主張此部分點工之報酬與其所積欠自訴人之其他債務為部分抵銷,即 使債權主體有誤,殊難認被告丙○○就此有何詐術之施行。至於被告戊○○、乙 ○○之部分,其等庭呈自訴人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共三日之點工計價 表一紙,據自訴人陳稱:係因丙○○說他有事趕不過來,所以伊先幫他做三天的 軟管更換工程,伊有跟丙○○說過,這三天的錢伊直接跟戊○○請款,才有此張 點工計價表等語,堪認自訴人亦有參與CO2高壓軟管之更換,又據自訴人及被 告丙○○均陳:渠等施工之CO2高壓軟管均是百渝公司所提供等語,是以依百 渝公司之立場而言,就CO2高壓軟管之更換,先係自訴人向百渝公司領取軟管 施工三日,繼之才係被告丙○○施工五日,百渝公司並未就自訴人與被告丙○○ 二人間之關係續為深究,亦未讓當時為工地主任之被告乙○○每日簽核,若百渝 公司就此施工之外觀因此誤認該軟管更換之工程係被告丙○○親自點工,亦合於 常情,況自訴人自八十八年間起即就被告戊○○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提起多件之刑事、民事訴訟,此有被告戊○○所呈 之多份不受理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等在卷可按,觀諸卷附之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0四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戊 ○○就自訴人點工之部分,究竟找多少工人點工?點工項目為何等事項雙方猶有 爭執,致迄今百渝公司尚未發放點工費,此點為自訴人與被告戊○○均不爭執, 雙方既就點工之項目及範圍有爭議而涉訟,藉著訴訟程序來釐清僱佣契約之當事 人及相關事項,尚難以被告戊○○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民事案件審理 時當庭陳稱:..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GT高壓貨櫃更換軟管工作不是 該案被告載金勇承攬的工作,也不是原告承攬的工作,而是屬於承包商丙○○承 攬高壓CO2貨櫃工程的工作等語遽認被告乙○○就CO2高壓軟管更換之工程 要自訴人找人施工一事有施用任何詐術。自訴人另主張CO2高壓軟管之更換案 外人陳嘉發亦有施工,並提出被告乙○○簽立之單據一紙為憑,然據証人丁○○ 到庭証稱:陳嘉發是伊所聘的師傅,陳嘉發有自行承包百渝公司軟管更換工程, 惟係低壓軟管之部分,非高壓軟管等語,顯然此僅係自訴人之誤認,亦難遽此對 自訴人之主張為有利之認定。本件雖係被告乙○○就其對自訴人所承包工程項目 之認知,而請自訴人就CO2高壓軟管之更換工程找人施工,自訴人就該工程不 僅自己施工一部分,並請被告丙○○就剩餘工程亦參與施工,而致被告戊○○乙○○丙○○與自訴人就此點工工程之僱佣契約當事人雙方有認知上之錯誤, 然此僅係單純民事糾葛,究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証據 足認被告三人有何自訴人所指之詐欺罪之犯行,應認均不能証明被告三人犯罪, 爰依法均諭知被告三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百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