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97號
TPDV,98,消債更,397,200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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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 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一、聲請人及地址為臺北市○○路20號9樓之11之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之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20 號9樓之11及同址10樓之6,何以聲請人要另行承租現居住處 所。
三、聲請人於民國95年11月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 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四、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向何金融機構貸款以繳納前 述協商金額,並說明該貸款金額及日期,暨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五、聲請人開立之名玥企業社現在是否仍有營業,其平均月營業 額為何。
六、聲請人稱以刷卡或信用貸款方式籌措永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金共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血本無歸,嗣將名下不動 產出售求現,而該不動產賣得款項經台新銀行扣除抵押貸款 及信用卡等無擔保債務後,餘款為133,232元,何以聲請人 現仍積欠各債權銀行之金額為2,175,962元。七、聲請人民國97年任職於向日葵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每 月平均收入為13,727元,又聲請人於97年5月7日自向日葵生 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至98年1月5日始就職於有機緣 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則聲請人於平均月收入13,727元期間 及未工作期間,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八、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貸款之數額及時間,以及更生聲請 前已繳納各債權銀行之金額。請列出對照表說明之。九、聲請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 給付項目、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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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日葵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