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859號
TPDV,98,審重訴,859,200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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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前就被告乙○○所提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須檢附郵局雙掛號回執)。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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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