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雖原告
於起訴狀列被告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然
被告公司業經民國98年1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702680號廢止
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原告未提出被告公司於清算程序
中之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證明文件,尚難即認原告所列被告有
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於法自有未合,應於七日內補正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補正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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