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880號
原 告 明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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