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5800號
TPDV,98,審訴,5800,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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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800號
原   告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豐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561元,應繳
  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1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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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