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800號
原 告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豐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561元,應繳
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1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