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5679號
TPDV,98,審訴,5679,2009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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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67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
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6,540元,惟查本件原告分別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瑕疵擔
保、不當得利及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甲○○、丙○○、
丁○、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900,000元
,及其利息﹔㈡被告甲○○應給付原告4,600,000元,及其利息
﹔㈢被告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600,000元,
及其利息(見本院卷第1、5、11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100,000元(4,900,000+4,600,
000+4,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0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9,5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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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