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673號
原 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華豐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479元
,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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