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097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泓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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