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649號
原 告 凱嘉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信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惟被告主營業所設於臺北 市南港區○○○路○段6號9樓之6,有訂購單及送貨簽收單可 稽(見本院卷第52、55、64、29、33頁),並不在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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