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452號
TPDV,98,審訴,4452,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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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4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名冊

被 告 鄭家惠陳秀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家玲陳秀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承龍即陳秀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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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