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4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名冊
被 告 鄭家惠即陳秀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家玲即陳秀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承龍即陳秀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