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345號
TPDV,98,審補,1345,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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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威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JOJO紐約寓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68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 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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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