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34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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