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294號
TPDV,98,審補,1294,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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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
萬零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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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