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
萬零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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