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斡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209號
TPDV,98,審補,1209,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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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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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