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高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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