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8年度,169號
TPDV,98,審法,169,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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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連錦杰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
      校之董事長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 工商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經董事會議通過 修正後,報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辦理變更,請求裁定如附 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12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等 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北市 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又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於98年8月10 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備,經臺北市政府教育部 局於民國98年10月12日以北市教職字第09837134900號函復 同意核定修訂捐助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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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