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326號
TPDV,98,審建,326,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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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26號
  原   告 禾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0,836 元,扣除先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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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