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301號
TPDV,98,審建,301,200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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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1號
原   告 大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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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