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巴斯夫展宇聚胺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耀
送達代收人 許文祥
右原告與被告常輝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叁元,折合銀元柒拾萬
柒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
叁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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