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國貿字,98年度,17號
TPDV,98,審國貿,17,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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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貿字第17號
原   告 香港商紐維爾羅伯美德亞太有限公司,以山佛亞洲
      出口公司名義營業
            之6室
法定代理人 馬文˙奇克布希(M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陳慧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志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3,102元(見本
     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397號卷宗第1頁所示訴訟標的金
     額歐元183,668.46元,訴訟繫屬98年9月16日當日與
     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46.99;英鎊12,245. 56元,與
     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52.43;美金19,622. 98 元,
     與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32.13),應繳裁判費99,10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8,6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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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志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出口公司名義營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