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547號
SCDV,91,補,547,200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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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柒拾柒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仟壹佰貳拾伍萬捌
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
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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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