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柒拾柒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仟壹佰貳拾伍萬捌
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
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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