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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