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672號
TPDV,98,審司,672,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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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賴春田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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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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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賴春田(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 產目錄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賴春田之同意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春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提出簿冊保管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 分證明文件、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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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