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父范振煥對聲請人除法律上之認領 外,並無撫養之事實,另生父范振煥業已死亡,聲請人由聲 請人生母乙○○撫養長大,聲請人生母希望聲請人改母姓, 使其百年之後亦能心安,聲請人希望成全生母乙○○之願望 ,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聲 請人之姓氏「范」改為母姓「劉」等語。
二、按父母之一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 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定有明 文。復按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 之可辯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 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 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 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在卷為證,並經關 係人乙○○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期日到庭證述無訛 ,足堪信為真實;㈡聲請人生父范振煥自聲請人出生後,未 曾盡到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現已死亡,而聲請人母親年 事已高(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生),若堅持由聲請人保留生 父姓氏,致聲請人無法達成聲請人母親之願望而徒留遺憾, 堪認對聲請人心理上確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本件請求 ,與上述法律規定並無不合,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