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0四號
原 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送達代收人 陳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貳萬元,折合新台幣玖拾陸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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