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正義即亮儀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