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2428號
TPDV,98,司催,2428,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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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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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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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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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華南商業│98年8月19日 │58,800元 │BD0000000 │
│ │銀行 │銀行 │ │ │ │
│ │信維分行│信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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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 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 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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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