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五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空白本票伍拾伍張、空白現金保管條伍張、借款帳冊壹本及貸款聯絡用手機貳支,均沒收。
事 實
一、戊○○、范振宇、甲○○(以上二人另案審理)三人,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 聯絡,由戊○○提供資金,再由范振宇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初起,在中國 時報等報紙刊登貸款廣告,以招徠不特定之人借款,並以行動電話0九一三─一 二三00九、0九二五─0八0九六一號為聯絡工具,準備貸款給見報而來之不 特定人,以取得高額利息。適有己○○、丁○○、鄧丙○○、乙○○等數十人( 如附表所示)因急需用錢,遂以前揭電話與范振宇等三人聯繫,范振宇等人便前 往鄧丙○○等借款人分別位於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之住所等地洽商借款事宜 ,彼此約定每借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十天為一期,利息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 百元不等,並預扣一期利息,另借款者必須提供身分證及簽發借款金額二倍之本 票、現金保管條,以供擔保,而出借數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之金額予借款人,戊○ ○、范振宇、甲○○三人則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 息,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下午五時許,己○○與范振宇、甲○ ○約定,在新竹市○○路與西大路口繳納利息,然己○○因無力清繳,遂報警在 約定地點逮捕范振宇與甲○○,並扣得鄧丙○○之身分證一枚、己○○、丙○○ 、童逸明等人之本票、現金保管條、現金七萬八千元及空白本票五十五張、空白 現金保管條五張、借款帳冊一本、貸款聯絡用手機二支。嗣經范振宇、甲○○供 述戊○○亦參與其中,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前揭放款予被害人己○○、丁○○、鄧丙○○、乙○○等借 款人並收取重利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范振宇、甲○○、被害人己○○ 、丁○○、鄧丙○○、乙○○等人之供述及指述相符,並有己○○贓證物品認領 保管收據、借款人己○○、丙○○、童逸明所簽之本票、己○○、丙○○現金保 管條等在卷為憑,復有空白本票五十五張及空白現金保管條五張、借款帳冊一本 、貸款聯絡用手機二支扣案足資佐證。又本件貸款利息為月息百分之四十五至七 十五不等,不出三個月利息金額即高於貸款本金,依目前之經濟狀況,顯屬不相 當之重利無疑,是被告之重利犯行足堪認定。雖被告辯稱伊目前仍在經營中古車 生意,並非以放款予借款人收取重利為常業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 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 ,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
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 度臺上字第四四五號判決參照)。被告所借款之人數非少,時間非短,且每十日 即可收取一期利息,顯係倚恃重利所得為生,縱尚有其他工作,亦無礙於被告常 業重利罪之成立,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戊○○與范振 宇、甲○○就前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 曾於警察學校修業,當較一般人知悉法律之規定,猶知法犯法,不思以正當方式 賺錢,反而趁人之危,利用他人亟需用錢之際而收取高額之利息,實屬不該,且 借款人終因無力負擔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等社會事件亦多有所聞,是 被告之重利犯行實不宜輕判,惟念及其坦承所有犯行,且在被害人未按期清償利 息時,並未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繳付利息,顯見其本質尚可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空白本票五十五張及空白現金保管條五張、借款帳冊 一本、貸款聯絡用手機二支,均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查獲之借款人己○○、丙○○、童逸明所簽之 本票及鄧丙○○身分證、現金保管條等物分別係借款人向被告借款時供擔保之用 ,並非被告所有之物,又現金七萬八千元之部分,業據共同被告范振宇分別於九 十一年一月二日警訊時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日審理時陳明係其個人之金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爰均不 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邦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鄒 茂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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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借款人│ 借 款 日 期 │本利數額 (新臺幣)│利 息 利 率│
├───┼───┼────────┼──────────┼───────┤
│一 │曾金森│九十年十一月十四│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利息六千元。 │。 │
├───┼───┼────────┼──────────┼───────┤
│二 │黃再添│九十年十月二十六│借款一萬五千元,以十│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日為一期,利息三千元│。 │
│ │ │ │。 │ │
├───┼───┼────────┼──────────┼───────┤
│三 │李邱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基 │三日 │一期,利息一萬元。 │。 │
├───┼───┼────────┼──────────┼───────┤
│四 │胡惠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三日 │一期,利息六千元。 │。 │
├───┼───┼────────┼──────────┼───────┤
│五 │江明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一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四日 │一期,利息二千元。 │。 │
├───┼───┼────────┼──────────┼───────┤
│六 │葉林麗│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珍 │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七 │鄧湯真│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珠 │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八 │林宗華│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九 │蔡福昇│九十年十一月十六│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十 │薛明財│九十年十一月十六│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
│十一 │游景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五日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十二 │蔡昭原│九十年十二月十三│借款一萬五千元,以十│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日為一期,每期利息三│。 │
│ │ │ │千元 。 │ │
├───┼───┼────────┼──────────┼───────┤
│十三 │江明憲│九十年十二月十三│借款一萬五千元,以十│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日為一期,每期利息三│。 │
│ │ │ │千元 。 │ │
├───┼───┼────────┼──────────┼───────┤
│十四 │劉榮岱│九十年十二月十三│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十五 │簡健峰│九十年十一月十七│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十六 │趙玲魁│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借款六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二│。 │
│ │ │ │千元。 │ │
├───┼───┼────────┼──────────┼───────┤
│十七 │張子明│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
│十八 │胡中德│九十年十二月十四│借款四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八千元│。 │
│ │ │ │。 │ │
├───┼───┼────────┼──────────┼───────┤
│十九 │車慧華│九十年十月二十二│借款一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利息二千元。 │。 │
├───┼───┼────────┼──────────┼───────┤
│二十 │李宗洲│九十年十月三十一│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二十一│黃振貴│九十年十一月十五│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七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七千五│五。 │
│ │ │ │百元。 │ │
├───┼───┼────────┼──────────┼───────┤
│二十二│張永光│九十年十二月十五│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二十三│李國忠│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借款十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四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五│五。 │
│ │ │ │千元。 │ │
├───┼───┼────────┼──────────┼───────┤
│二十四│賴崑男│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二十五│蘇璋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二十六│周大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八日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二十七│林玉信│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二十八│范筱玲│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借款四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八千元│。 │
│ │ │ │。 │ │
├───┼───┼────────┼──────────┼───────┤
│二十九│郭惠汶│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借款七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四│。 │
│ │ │ │千元。 │ │
├───┼───┼────────┼──────────┼───────┤
│三十 │鍾瑞慧│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
│三十一│蕭泰山│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
│三十二│黃木興│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
│三十三│張清富│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三十四│陳振坤│九十年十月二十三│借款十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四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五│五。 │
│ │ │ │千元。 │ │
├───┼───┼────────┼──────────┼───────┤
│三十五│蔡再添│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九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三十六│郭柏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九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三十七│莊育憲│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三十八│陳正倫│九十年十月七日 │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四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五│五。 │
│ │ │ │百元。 │ │
├───┼───┼────────┼──────────┼───────┤
│三十九│李許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借款四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霞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八千元│。 │
│ │ │ │。 │ │
├───┼───┼────────┼──────────┼───────┤
│四十 │乙○○│九十年十一月三十│借款十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二萬元│。 │
│ │ │ │。 │ │
├───┼───┼────────┼──────────┼───────┤
│四十一│黃少忠│九十年十一月三十│借款一萬五千元,以十│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日為一期,每期利息三│。 │
│ │ │ │千元 。 │ │
├───┼───┼────────┼──────────┼───────┤
│四十二│賴湘榮│九十年十一月三十│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四十三│黃玉丹│九十年十一月三十│借款四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八千元│。 │
│ │ │ │。 │ │
├───┼───┼────────┼──────────┼───────┤
│四十四│姜泳志│九十年十一月十三│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四十五│黃源通│九十年十一月十三│借款六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二│。 │
│ │ │ │千元。 │ │
├───┼───┼────────┼──────────┼───────┤
│四十六│蕭逢時│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四十七│陳燮雲│九十年十月二十六│借款三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 │ │
├───┼───┼────────┼──────────┼───────┤
│四十八│鍾兆港│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借款一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一期,每期利息二千元│。 │
│ │ │ │。 │ │
├───┼───┼────────┼──────────┼───────┤
│四十九│張小春│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借款一萬五千元,以十│月息百分之六十│
│ │ │ │日為一期,每期利息三│。 │
│ │ │ │千元。 │ │
├───┼───┼────────┼──────────┼───────┤
│五十 │程俊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借款二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一日 │一期,每期利息四千元│。 │
│ │ │ │。 │ │
├───┼───┼────────┼──────────┼───────┤
│五十一│許萬安│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借款六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二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二│。 │
│ │ │ │千元。 │ │
├───┼───┼────────┼──────────┼───────┤
│五十二│莊麗真│九十年十二月十五│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
│五十三│黃芳玲│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借款八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七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六│。 │
│ │ │ │千元。 │ │
├───┼───┼────────┼──────────┼───────┤
│五十四│丁○○│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借款五萬元,以十日為│月息百分之六十│
│ │ │八日 │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