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果習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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