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叁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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