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886號
TPDV,98,司促,28886,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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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0%計算之依據。
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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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