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0%計算之依據。
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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