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律翎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豐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壹仟零肆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