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1年度,142號
SCDM,91,竹簡,142,200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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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緝字第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聲請書載為六月八日)將其所有車號W七— 五五九一號自小客車,以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動產抵押方式,以該W七—五 五九一號汽車為擔保,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公司)貸款 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八萬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分三年償 還上開借款,分三十六期給付,每月一期,每期付款四萬六千六百六十三元,標 的物存放地點為新竹市○區○○街五十二巷十三號,在借款未付清之前,不得將 標的物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甲○○在取得借款 後,自九十年三月八日即拒不付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於九十年三月八 日之後,將該標的物出賣,逃匿不知去向,致債權人花旗銀行追索無著,受有債 權無法清償之損害。案經花旗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尹若菡王貴平指 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汽車貸款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申請 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爰審酌被告品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不諱,惟尚未與告訴人公司 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鄒 茂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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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