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127號
TPDV,98,司促,28127,200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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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8127號)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
     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
     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
     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
     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
     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 元之
     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6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25
     779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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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