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
,其中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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