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821號
TPDV,98,司促,27821,200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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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再傳即友善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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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