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474號
TPDV,98,司促,27474,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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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零玖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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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