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及合夥人
法定代理人 甲○○○○(Dr.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律師
張柏淵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祈松即法辰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叁角捌分整,
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