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180號
TPDV,98,司促,27180,200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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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及合夥人
法定代理人 甲○○○○(Dr.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律師
      張柏淵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祈松即法辰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叁角捌分整,
  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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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