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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