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Mark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