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682號
TPDV,98,司促,26682,2009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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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Mark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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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