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5939號
TPDV,98,司促,25939,2009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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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號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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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