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號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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