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543號
TPDV,98,司促,24543,2009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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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富本即金星玻璃工程行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丙○○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正請釋明甲○○○○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釋明對相對人丙○○個人請求給 付之依據。該裁定於98年9 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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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