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容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丁○○○
丙○○○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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