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8年度,28號
TPDV,98,保險,28,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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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8號
原   告 己○○會計師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丁○○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之1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之1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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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