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8號原 告 己○○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丁○○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之1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複 代理人 甲○○ 之1被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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