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720號
TPDV,97,訴,5720,2009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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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20號
上 訴 人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 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 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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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