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877號
TPDV,92,訴,4877,2009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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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877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子○○
      辛○○
      戊○○
      寅○○
      丙○○
      乙○○
      丁 ○
      丑○○
      癸○○
      庚○○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張金柳應『告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金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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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