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 告 q○○ k○○ 甲丁○ 甲酉○ 未○○ 甲子○ 甲丑○ 甲寅○ Y○○ 張玉綿 d○○ a○○ 甲D○ 甲甲○ X○○ 藍月伶(原名甲N○ 甲P○ Q○○ 甲未○ A○○ 黃○○ D○○ J○○ j○○ 甲辰○ 甲戊○ 甲宇○ u○○ 戊○○ 甲庚○ s○○ y○○ I○○ 甲壬○ 甲H○ 癸○○ 13樓 S○○ 丑○○ 乙○○ c○○ 甲Q○ m○○ R○○ 甲己○ 樓 h○○ 玄○○ 辛○○ p○○ z○○ 甲巳○ 甲U○ 甲F○ 甲S○ 丙○○ V○○ G○○ C○○ N○○ 甲玄○ 甲K○ 甲L○ e○○ 甲E○ M○○ 甲O○ 甲A○ 己○○ U○○ P○○ 甲宙○ 甲T○ 甲卯○ 巳○○ F○○ 甲M○ 甲○○ 甲G○ Z○○ 子○○ O○○ x○○ 甲乙○ 丁○○ 王小鈴 宙○○ 戌○○ 寅○○ 甲午○ i○○ 甲申○ l○○ w○○ 4樓 E○○ 卯○○ 午○○ n○○ 甲辛○ 辰○○ 甲B○ 甲癸○ 甲R○ 酉○○ o○○ H○○ 甲戌○ 甲地○ 甲亥蠲(更名劉姿汎 甲天○ 庚○○ W○○ 甲J○ r○○ b○○ 甲黃○ 甲C○ 宇○○ L○○ K○○ 甲I○ 11樓 申○○ 甲丙○ 亥 ○ 壬○○ v○○ B○○ 天○○前列1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羅翠慧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純律師被 告 f○○ g○○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複代理人 王玫珺律師 李潮雄律師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地○○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T○」、「原告t○○」、「原告甲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張玉綿」、「原告王小鈴」、「原告甲亥蠲(即劉姿汎)」。原判決正本附表及附件關於「原告甲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亥蠲(即劉姿汎)」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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