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222號
TPDV,90,訴,1222,2009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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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q○○
      k○○
      甲丁○
      甲酉○
      未○○
      甲子○
      甲丑○
      甲寅○
      Y○○
      張玉綿
      d○○
      a○○
      甲D○
      甲甲○
      X○○
      藍月伶(原名甲N○
      甲P○
      Q○○
      甲未○
      A○○
      黃○○
      D○○
      J○○
      j○○
      甲辰○
      甲戊○
      甲宇○
      u○○
      戊○○
      甲庚○
      s○○
      y○○
      I○○
      甲壬○
      甲H○
      癸○○
            13樓
      S○○
      丑○○
      乙○○
      c○○
      甲Q○
      m○○
      R○○
      甲己○
            樓
      h○○
      玄○○
      辛○○
      p○○
      z○○
      甲巳○
      甲U○
      甲F○
      甲S○
      丙○○
      V○○
      G○○
      C○○
      N○○
      甲玄○
      甲K○
      甲L○
      e○○
      甲E○
      M○○
      甲O○
      甲A○
      己○○
      U○○
      P○○
      甲宙○
      甲T○
      甲卯○
      巳○○
      F○○
      甲M○
      甲○○
      甲G○
      Z○○
      子○○
      O○○
      x○○
      甲乙○
      丁○○
      王小鈴
      宙○○
      戌○○
      寅○○
      甲午○
      i○○
      甲申○
      l○○
      w○○
            4樓
      E○○
      卯○○
      午○○
      n○○
      甲辛○
      辰○○
      甲B○
      甲癸○
      甲R○
      酉○○
      o○○
      H○○
      甲戌○
      甲地○
      甲亥蠲(更名劉姿汎
      甲天○
      庚○○
      W○○
      甲J○
      r○○
      b○○
      甲黃○
      甲C○
      宇○○
      L○○
      K○○
      甲I○
            11樓
      申○○
       甲丙○
      亥 ○
      壬○○
      v○○
      B○○
      天○○
前列126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純律師
被   告 f○○
      g○○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複代理人  王玫珺律師
      李潮雄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T○」、「原告t○○」、「原告甲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張玉綿」、「原告王小鈴」、「原告甲亥蠲(即劉姿汎)」。原判決正本附表及附件關於「原告甲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亥蠲(即劉姿汎)」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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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