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86年度,13003號
TPDV,86,票,13003,20091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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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票字第13003號
異 議 人
即 相對人 友松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盛
異 議 人
即 相對人 林永芳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書記官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 日所為之處分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提出於民國93年6月1日已閱得之 卷宗內容影本,爭執本院本票裁定之送達不合法,並聲明撤 銷確定證明書等語云云。
二、經查,本件本票裁定業已確定,並據當時之回證合法送達資 料核發確定證明書,異議人雖提出相關資料聲明送達不合法 ,惟此非訟卷宗因已逾卷宗保存期限10年,本院已無卷宗原 本以資核對。從而,本院書記官依前開說明於98年10月6 日 所為之處分書,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人所為之異議無理 由,應予駁回。另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並 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 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 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參照),併此敘明。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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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松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